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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情况的通报

   2018-07-31 3160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安监局:为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从源头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省局党组决定,从2018年开始,组织专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从源头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省局党组决定,从2018年开始,组织专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现将省局现场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6月底,省局共现场核查有建设项目的企业61家,其中,有5家企业(占核查企业数8.2%)现场较好;53家企业(占核查企业数86.8%)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需要进一步整改;3家企业(占核查企业数5%)现场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已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改、交属地安监部门立案查处。从现场核查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企业在申领(含变更)许可证时,能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7〕1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18〕57号)等文件的要求,辨识企业固有风险,落实设计、评价单位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不断提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水平,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有效及投用运行,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评价报告:

一是部分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分析不全面、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现象。有的评价报告在描述企业外部环境时避实就虚,未将与企业有关联的内容分析清楚,有的企业建筑物改变用途后评价报告中未说明。

二是部分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计算不准确。有的评价报告在分析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计算,或选用的计算方法有误,个别定量风险评价计算软件未将所有装置、罐区的危险因素叠加或风险标准系数取值有误,导致结果偏小或无法输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

三是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无针对性或辨识不全面。一些报告未对涉及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企业的气体防护情况进行评价,个别报告未对乙炔生产企业电石库进行风险分析,还有一些涉及可燃性粉尘的企业未开展粉尘燃爆性能测试,评价报告未辨识出粉尘爆炸的危害。

2.自动化控制方面:

一是部分高危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水平低。有的企业仅对高危工艺反应工序采取控制措施,没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的要求,实现全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有的企业高危工艺生产装置仅采用PLC控制只能联锁,达不到自动化控制的要求,有的高危工艺重点监控工艺参数未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有的系统未设置紧急停车功能。

二是部分企业自动化控制到不要求或未投用。有的企业虽然设计了安全仪表系统,但未开展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安全仪表系统达不到应有控制的要求。还有有的虽然安装了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但未投入使用。

3.安全设施设备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和工艺。有的企业仍使用三足式离心机,有的采用液氯釜式气化工艺。

二是部分企业安全设施标准不高。有的企业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充装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有企业在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设置错误,有的涉及有毒气体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是部分企业应急电源配备不足。一些大型生产装置的关键机组、确保安全停车的自动程序控制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4.安全管理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未及时完成行政审批手续。有的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是变更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企业设计变更后未进行确认,有的装卸区域或储罐区改造后未及时修改竣工总图,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一致。

三是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达标。一些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达不到企业总人数2%的要求,有的安全总监与安全员为同一人,部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部分连续化生产的企业,高危工艺岗位作业人员未全部持证上岗,尤其是危险工艺岗位的班长未持证。

四是部分企业的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有的企业车间主任甚至现场作业人员就可以修改操作参数,有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修订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五是部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低。有的企业爆炸危险性场所(含粉尘)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甲、乙类仓库内设置电气开关箱,有的企业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有的企业甲、乙类厂房内设置临时办公室、休息室。有的企业装置区内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开有门窗。

5.重大危险源方面:

一是重大危险源辨识有误。一些企业辨识重大危险源时,未按照单元内每种危险化学品设计或使用的大量计算,原辅材料储存量与重大危险源辨识计算取值不一致。还有的未考虑厂外暴露人员,取值有误造成重大危险源级别偏低。

二是部分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切断不满足要求。一些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按国家标准实现紧急切断,部分液化烃压力罐未在出入口管道设置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三是应急管理器材配备不足。部分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未配备足够的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装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两套及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足够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自动化水平。各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进一步提高自动控制水平,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重大危险源等在役装置、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完善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紧急切断功能,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各企业应根据工艺过程危险程度,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装置,应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对已投用的安全仪表系统,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进一步完善安全仪表功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整改。近期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大多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各地应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尽快落实整改,防止类似的问题重复发生。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对照通报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有力的改进措施,加强评价人员业务培训,切实履行评价职责,提升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如在后续的检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仍有上述问题的,省局将适时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罚。

3.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审批过程。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好源头关口。县级安监部门要在企业换证3个月前开展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把行政许可挺在风险管控前面。省局如在现场核查时,发现企业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属地安监部门立案查处,待结案后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
 
标签: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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